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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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完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高校實際👩🏼‍🎓,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高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團結和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改革與發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現代大學製度,促進高校和諧與科學發展。

 第四條 教代會在高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

 第五條 高校黨委應當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把推進教代會工作與加強高校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等結合起來🐦‍🔥,完善考核、評價、激勵、責任等機製🦎,確保教代會製度和職權的落實🆕,支持工會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協調學校各方面的關系。

 第六條 校長以及學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尊重教代會的職權以及通過的決議,及時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七條 高校工會依法組織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形式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各項任務,通過各種途徑增強教職工代表素質🚘,提高教代會運行質量🧖🏽‍♀️,做好領導與教職工群眾溝通與協調工作🖖🏼👩🏽‍💼。

 第八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九條 學校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 聽取並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重大改革改製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學校章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以及學校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重要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議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 審議通過學校教職工崗位責任製方案🚍、聘用聘任製實施方案💂🏼‍♂️、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績效工資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生活福利製度👨‍🍳、改革改製中涉及教職工的安置方案👨‍🦲、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審議通過的事項,由校長頒布施行🚎。

() 報告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情況🤏🏻、校級重要獎項評選情況以及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的其他事項。以上事項接受教職工代表的審查監督。

 選舉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以及由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 監督和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相結合👱🏿‍♂️💙,實施對學校黨組織正副書記、正副校長以及其他相應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嘉獎👸🏻、晉升或者予以處分、免職。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舉學校領導幹部的人選🧑‍🧑‍🧒‍🧒。

() 民辦高校選舉、罷免和評議董事會、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教職工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年金等繳納情況。

 第十條 高校下屬二級單位教代會在本單位、本部門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 聽取並審議院()等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年度(學期)工作計劃🫄🏻、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 審議通過聘任聘用製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實施方案、獎金和津貼分配辦法、創收和自籌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製度🔸;

 (三) 監督評議黨組織、行政主要領導幹部,可以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按照學校黨組織的部署🫄🏿,民主選舉或者民主推薦本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幹部(人選)🤾🏿。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在崗教職工以及其他與學校直接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勞務派遣、認識代理(派遣)人員可以參加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派遣)單位的教代會,也可以參加用工單位的教代會。用工單位尚未吸納勞務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人員列席代表參加☸️。具體辦法由學校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

 教職工代表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心社會活動和群眾工作🧏🏿‍♂️。

 第十二條 選舉教職工代表以院(系👞、所)或者其他相應的行政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開🕵🏿‍♂️。

 院(系)級單位教職工代表產生辦法與校級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相同。校級教職工代表一般應為院(系)等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

 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采用自薦✬🪟、他薦或者組織推薦結合的辦法產生。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以下教職工人數確定:

 (一)教職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三個人的🥦,教職工代表以三十名為基數,教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教職工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五名;

 (二)教職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教代會代表數不得少於一百七十五名;

 (三)教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實行教代會製度的💁🏻‍♀️😎,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十名。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師的主體地位🧑🏼‍🏫。教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人數不低於全體教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一。高校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幹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其任期與本單位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 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 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 按照規定程序向教代會提出提案和議案,參加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對教代會工作進行監督🧦;

 (四) 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受到壓製、阻擾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學校工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五) 因履職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素質與履職能力。

 (二) 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執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 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 向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 遵守職業道德以及學校規章製度,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每年應當向原選舉單位教職工進行述職。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銷、撤免或者補選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離休、退休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原選舉單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議。撤免應當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 對違法犯罪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違法違紀受到嚴重處罰處分的教職工代表💅🏿,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二條 撤免、撤銷教職工代表資格,應當事先報同級工會審核和備案✷,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執行🧑🏻‍🦼🎅🏿。

 教職工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另行補選🏋️,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按照一個選舉單位或者幾個相關單位聯合組建表團(小組)👎🏽。代表團正副團長(組長)由所在單位👋、部門教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本單位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教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五條 所有高校應當建立和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

 教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高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教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高校一般召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

 教職工大會的性質🫧、職權、要求等與教代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高校實行多級民主管理製度👰🏽‍♂️。高校下屬的學院、系部級單位建立相應的教代會製度或者教職工大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設立主席團,在大會期間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負責聽取各代表團討論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決議草案等🤐💇🏼‍♂️,處理會議其他有關事項👩🏽‍🦳。主席團人數不少於七人♍️,由擔任本屆教職工代表的學校黨委、行政、工會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方面人員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學校工會提名,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後由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可以設立若幹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對教代會需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教職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對口參與學校有關方面工作🚴🏻‍♀️;處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正副主任(組長)由教職工代表擔任。

 第三十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可以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聯席會議遇有處理事項或者表決事項🪶🧑🏽‍🍳,其結果必須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並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由學校工會召集🔛,成員包括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職工代表團團長(組長)🃏、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正副主(組長)以及學校工會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王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報告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同時召開,兩會代表之一。非工會會員的教職工代表列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的經費由所在單位行政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行政🏄🏿‍♀️、工會共同研究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者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爭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代表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教代會大會的議題、議程,決議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表決選舉、形成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供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教代會應當按時換屆,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當向教職工代表說明🚓。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或者重要選舉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和選舉事項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教代會表決和選舉的事項應當在大會閉會後一周內向全體教職工分布🫅🏻。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決定的議案🦹🏻‍♂️、事項,可以

 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和決定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任何人應當尊重表決結果,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提交教代會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教職工代表🧑🏼‍🦱🔩。工會負責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並匯總和整理討論的意見、建議,向大會主席團進行反饋。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行政和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提交教代會大會再次審議。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在會議和閉會期間可以征集提案🙅🏽‍♀️💣。提案應當至少由一名教職工代表提出,兩名以上教職工代表附議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經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審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處理、落實🧑🏻‍🏭、檢查等情況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職工代表和全體教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二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召開合閉會期間,承擔以下任務:

 (一)參與並負責教代會大會籌備工作😥。提出會議籌備工作方案🙇🏽、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出主席團、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人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人選的建議名單,報學校黨委同意🎊。組織教職工代表的選舉、公布教職工代表的名單。協助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二)承擔教代會會務工作👒,安排教職工代表討論、匯總整理討論審議意見,協助大會主席團處理有關事項;

 (三)閉會期間召集教代會聯席會議、臨時代表會議,組織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開展巡視🎞、檢查等活動🤹‍♂️,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處理;

 (四)負責教職工代表管理🛶、培訓以及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等有關事項🆎;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條 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和有關領導部門的指導。召開教代會,工會應當提前十天向上一級工會提出書面報告。教代會結束👩‍🏫👋🏼,工會在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本次會議的情況再次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本市各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市教委所屬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實施規章🎙。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上海市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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